夫妻約定財產的好處有嗎?
一、夫妻約定財產的好處有嗎?
夫妻約定財產的好處是有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是解決婚姻糾紛、財產糾紛的可靠法律依據。爲了避免以後不必要的糾纏,減少舉證的麻煩,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一種理性的選擇方式。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有利於穩定家庭關係、財產關係。倘若在夫妻雙方感情很好的時候,事先做好財產界定,對夫妻財產進行約定並對該協議進行公證,會更加保障夫妻之間的感情。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可以保護再婚者的合法權益,爲再婚掃除障礙,有利於社會穩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夫妻共同的財產和個人的財產有哪些?
1、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有指定繼承和受贈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綜合上面所說的,夫妻是可以在婚內約定財產的分割,這樣是可以更好的解決雙方對財產分割的糾紛,不管是在婚姻期間還是離婚,雙方都是可以按婚內的協議來進行處理,其目的性就是爲了可以更好的保障到雙方的權益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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