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家庭財產分割協議書內容有哪些?
一、農村家庭財產分割協議書內容有哪些?
家庭內部財產分割協議書需要包含的內容有:寫明雙方立約人的姓名和個人資訊。最好在寫一下見證人的姓名。然後寫明經過雙方的協議共同研究出的一些財產分配,大家都滿意的。最後簽好雙方的姓名並蓋章。家庭財產協議是指家庭關係中父母、子女就家庭共有財產分割達成一致觀點而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
二、家庭財產分割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家庭財產糾紛訴訟時效是三年。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家庭財產糾紛處理技巧有哪些?
(1)根據財產所有權取得的法律事實的不同以及財產所有權人數量等因素的不同,嚴格地把家庭共有財產與家庭共同生活關係存續期間,家庭成員所取得的個人財產區別開來。對非財產所有人的家庭成員對其他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而主張權利的任何請求,均不予支援。
(2)在家庭共同生活關係存續期間,若有人未經其他家庭成員共有人同意而私自處分家庭共有財產的,一般應認定其處分行爲無效。
(3)當家庭對家庭共有財產的性質發生了爭議時,對凡不能證明是按份共有的均推定爲共同共有,並按共同共有的有關原則對該項家庭共有財產進行處理。
(4)嚴格區別父母子女給付的贍養費積累購置的財產與父母子女共同投資購置的財產的所有權的權屬。子女向父母給付的贍養費是其應盡的法定義務。父母將該贍養費積蓄起來而購置的財產的所有權當然屬於父母,對這些財產子女沒有所有權。
(5)嚴格區分家庭成員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行爲與家庭成員之間的贈與行爲。前者是對家庭共有財產進行處分的行爲,需家庭成員共同爲之;後者是家庭成員對個人財產進行處分的行爲,無須徵得其他家庭成員的同意。
(6)家庭成員對共同共有財產應經協商一致後再行處分,否則應認定爲無效;對於明知有的家庭成員在處分共同財產,其他家庭成員不提出異議的,則該處分家庭共同財產行爲視爲已被其他家庭成員所默認。
綜合上面所說的,家庭財產分割協議需要在當事人協商好之後才能進行簽訂,一般在協商時就需要把財產確定清楚,同時還有父母的贍養問題協商好 ,只要註明在協議書裏面,之後纔不會引起各種糾紛,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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