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糾紛答辯內容是什麼?
一、離婚財產糾紛答辯內容是什麼?
離婚財產糾紛答辯內容是包括答辯的一些具體的內容,比如說離婚財產分割的一些基本的方式,離婚財產糾紛答辯狀是就對方離婚財產糾紛起訴狀裏請求的內容在法定期限內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文書,是被告依法保護自身正當合法權益;有利於人民法院在全面瞭解案情的基礎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確的判決,因此應該對答辯權給予足夠重視,下面就來看看離婚財產糾紛答辯狀怎麼寫。
1、答辯狀是被告(人)、被反訴人、被上訴人、被申請(訴)人針對起訴狀、反訴狀、上訴狀、再審申請(訴)書的內容,在法定期限內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文書,是訴狀中使用頻率最高的文種之一。
2、答辯狀是法律賦予處於被告地位的案件當事人的一種權利,其有處置答辯權的自由,可以答辯,也可以沉默。但由於答辯狀具有不可忽視的意義——答辯狀有利於保護被告(人)的正當合法權益;有利於人民法院在全面瞭解案情的基礎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確的判決,因此應該對答辯權給予足夠重視,積極以答辯狀的形式提出答辯。
二、離婚後可以提起財產訴訟的情形是怎樣的?
(一)登記離婚後可以提起訴訟的情形
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離婚形式,一是登記離婚,二是訴訟離婚。
兩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登記離婚對財產的分割僅體現當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記機關對其僅作形式審查,財產分割的內容未經國家公權力的認可,當事人事後有異議甚至反悔的,仍然享有訴權;另外,協議中未作處理的的財產,當事人當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登記離婚後可以提起訴訟的情形包括:
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
登記離婚後,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
登記離婚後,一方對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返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登記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爲或僞造債務侵佔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二)訴訟離婚後可以提起訴訟的情形
訴訟離婚後,當事人對法院生效後所涉及的財產已無訴權,當事人不得再次提起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已經處理的財產進行分割的訴訟,而只能透過申請再審的途徑。對於離婚訴訟中忽略的財產,漏審、漏判的財產,則可以提起訴訟。因此,訴訟離婚後,可以提起財產訴訟的情形包括:
1、訴訟離婚時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爲或僞造債務侵佔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目前如果在離婚訴訟過程當中雙方當事人沒有辦法達成一致的話,就透過人民法院判決的方式來解決雙方之間的財產糾紛的,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對於被告來說是可以提出答辯的。答辯也可以透過書面答辯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答辯,做具體的內容,包括有答辯的意見以及事實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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