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撫養費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離婚孩子撫養費注意事項有哪些?
(1)撫育費負擔數額。不直接撫養一方的給付標準,有固定收入的應爲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額可按照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當然,如果有特殊情況,給付的比例可以適當調整。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則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2)撫育費給付期限。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週歲爲止。但有兩種情況例外。第一,16週年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第二,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條件的。
(3)撫育費給付方法。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二、確定子女撫養費承擔的兩種方式有哪些?
1、由父母雙方協議
父母透過平等自願協商,就撫養費的有關問題達成明確具體的協議,不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的,應予准許。但是,協議應當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不得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爲了防止父母雙方損害子女利益的發生,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應當認真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能力、子女的需要、當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進行審查,如果協議不利於子女的,就不應准許。
2、由人民法院判決
雙方協議不成,或者其協議不予准許時,應由人民法院從保護子女合法權益、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出發,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決。
綜合上面所說的,撫養費是由不撫養孩子的一方來進行支付,一般在約定撫養費時也需要注意相關的事項,對於撫養費的給付數額,以及還有給付的期限都需要註明清楚,如果拒絕支付這筆撫養費,對撫養孩子的一方是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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