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能不能僅僅以“出軌”爲由請求離婚
最近在某乎上看到一篇普法文章,標題爲《最新司法解釋明確:不能僅以“出軌”爲理由,請求離婚》,以下爲截取內容:
如果按照該作者的說法,配偶不能僅以“出軌”爲由要求離婚,仔細想想,那另一方就可以明目張膽地出軌,這不是欺負人嗎?對方都出軌了還不能要求離婚?可見這種說法多麼荒謬。
作者雖然搬出《民法典》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但很顯然,上述內容完全不符合該規定的真實含義。
“不能請求離婚”與“不能判決離婚”兩個概念差了不是一星半點,前者是訴訟權利的體現,後者是離婚權利的體現,好比車牌搖號,“是否有資格參與搖號”與“能否搖到號”之間還有一段相當漫長的距離。
事實上,就算沒有出軌行爲,哪怕夫妻雙方只是感情不和,任何一方都有權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是否判決准予離婚,需要經過法院進一步審理。
據此引出下一個問題:夫妻一方出軌一定會判離婚嗎?
先說結論:夫妻一方出軌,法院不一定會判決准予離婚,需要滿足一定條件。
《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了5種法定離婚情形:
①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②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③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⑤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夫妻雙方如果有這五種情形之一,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初次起訴法院就會判離。
那麼“出軌”是否屬於“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情形”呢?“重婚”相對比較好理解,就是有配偶者與第三者建立夫妻關係的違法行爲,比較難區分的是“同居”和“出軌”情形。
根據最高院發佈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2條的規定,如果能夠證明配偶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生活,則屬於“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法院會據此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判決准予離婚。
如果有配偶者只是偶爾通姦,不存在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共同居住的情形,則只能認定爲一般意義上的“出軌”,初次起訴離婚,法院有可能不判離。
講到這兒可能會有人說,結果不還是一樣,就算配偶“出軌”法院也不會判離。
這你就大錯特錯了,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第5款的規定,如果有“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比如夫妻一方長期、頻繁嫖娼屢教不改,雖然不屬於“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但事實上已經對夫妻感情造成嚴重傷害,達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初次起訴離婚法院仍會判離。
此外,就算初次起訴離婚法院不判離,當事人仍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等待6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法院會認爲你的離婚態度堅決,夫妻感情已無和好可能,判決准予離婚的可能性非常大。
綜上,配偶出軌,當事人當然能夠以此爲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滿足特定條件,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會依法判決准予雙方離婚。
我們作爲法律人,在進行普法宣傳時,至少要保證內容的精確度,否則本末倒置,反而會加深大家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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