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在在什麼時間作出有效?
一、放棄繼承在在什麼時間作出有效?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時間,應當在繼承開始後至遺產分割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並對接受或放棄遺贈作了相應的規定“受遺贈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遺贈。”
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即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放棄繼承的,視爲其自繼承開始就放棄繼承權;不但對遺產不享有權利,對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不承擔義務,而且對遺產的孳息也不享有權利。
繼承人因不願履行法定義務,如不想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不願承擔扶養、撫養、贍養義務等原因而表示放棄繼承的,必然損害他人的利益。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爲無效。”
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二、如何寫放棄遺產的繼承聲明?
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製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雖然遺產放棄繼承是個人的自由,但弄不好,也會形成很大的矛盾。有的放棄繼承是想把自己的份額給特定的親人,這時更要注意,沒有特別說明的,其他繼承人都能繼承到你放棄的份額。
綜合上面所說的,放棄繼承是屬於繼承者的權利,一般在選擇放棄時一定要在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前進行處理,這樣才能保障到放棄繼承是屬於有效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在作出放棄之後自己再無繼承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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