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有什麼積極效果?
公證是由被授權的機關,對相關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所做出的有法律效力的證明。
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如果有需要的可以對婚前財產進行公證,那麼,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有什麼積極效果呢?
一、什麼是婚姻財產公證?
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法對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範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雖然《民法典》這一條款是夫妻針對婚內財產進行書面約定的規定,但是婚前財產公證也屬於民事法律中約定的一種,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是有效的。
二、婚前財產公證的積極效果
1、夫妻進行婚前財產公證一方面有利於明確夫妻雙方婚前財產的數額、範圍以及歸屬,是解決婚姻問題、財產糾紛的可靠的法律依據,另一方面,對於穩定家庭和財產關係,保護雙方合法權益,以及社會的安定團結起到了良好的促進作用;
2、夫妻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對司法機關來說,也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提高了法院的審判效率。
近年來離婚率不斷上升,夫妻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在一定程度上也預防了可能發生的財產糾紛,不僅方便了當事人,也能夠減輕法院的審判壓力,而且有利於社會的穩定;
3、夫妻進行婚前財產公證也有利於維持雙方的良好感情。
因爲在婚前辦理了財產公證,婚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也會在心裏產生壓力,如果這樣做,也許會導致離婚,而在失去這段感情的同時,在財產上也不可能得到對方更多的好處。
所以在這樣一個壓力下,婚前財產公證就起到了一個約束的作用,有利於夫妻雙方共創美好家庭。
以上就是對婚前財產公證有什麼積極效果的解答,綜上所述可得,夫妻雙方在婚前進行財產公證,第一,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以及歸屬,防止不必要的糾紛發生,第二,也有利於自己財產權利的保護和夫妻之間的和睦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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