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共同財產可以再處置嗎?
一、離婚後共同財產可以再處置嗎?
可以。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爲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在離婚後一年內,如果一方當事人主張撤銷離婚協議並要求重新分割財產,則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作假”和“強迫”的證據。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夫妻一方如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財產的行爲。另一方可以在發現財產線索後的二年的時效內,向法院進行起訴。此外,存在上述行爲的當事人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哪些約定是無效的?
1、財產歸子女
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後子女的撫育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的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
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爲婚後共有,但實際沒有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爲。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
“誰提離婚,誰便淨身出戶”往往會成爲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諾言,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離婚的念頭,一心一意地經營好婚姻。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爲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爲無效。
如果雙方在離婚之時,其中一方在離婚之前就把其中一部分共同財產進行了轉移或者是隱藏起來,這時候法院在對雙方離婚的案件已經審理完畢,財產也分割完畢,雙方正式離婚之後,其中一方纔發現對方有這樣的行爲,那麼就是可以請求法院這部分財產進行再處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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