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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都有什麼

夫妻共同財產都有什麼

我國的現行法律中,對於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法律也是有明文規定的。在我國婚姻法中第十七條對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正常存在期間夫妻雙方獲得的財產就應該認定爲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雙方的共有的財產,那麼這個所謂夫妻雙方關係的存續期法律上又是如何做的解釋呢?

這個時間指的是夫妻那女雙方結婚以後後到夫妻雙方的一方死亡或者夫妻雙方離婚之前的這段時間,那麼在這一段時間裏夫妻所獲得的財產,除非夫妻雙方特別約定以外的,其它的財產都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於這些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雙方當中的一方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那麼就需要徵得自己配偶的同意方可進行。這裏面有個關鍵點就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正常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纔可以稱爲夫妻共同財產。還有一點就是如果夫妻雙方分居兩地的情況,那麼夫妻雙方分居在不同的地方造成一些分別管理的項目,經營的生意等、所使用的結婚以後夫妻雙方所得到的具體的財產,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認定爲夫妻雙方所共同擁有的財產。

那麼夫妻共同財產都包括什麼呢?以下我們把夫妻雙方,在婚姻正常期間,存在的內容做具體說明:勞動所得工資、上班所得的獎金;個體經營生產、經營的收益;一些知識產權取得的利益(這裏面的這個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益僅僅歸知識產權人專有,不可以因爲婚姻關係就說成共有財產。那麼夫妻雙方的其中一方知識產權中的財產也要根據期權與他們既得權的理論及我國的有關法律來解決。

知識產權獲得的利益是包含了在婚姻關係正常存續期間,實際獲得的利益或者已經明確了是可以取得的財產性的一些收益。)夫妻雙方在繼承遺產或贈與遺產所得的財產,那麼按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是不能按照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來處置的;其他一些認可的應當歸夫妻雙方的共同所有的財產。如果夫妻雙方結婚以後,夫妻雙方的父母出錢爲夫妻雙方購買的房子,並且也說明了是給夫妻雙方的男方還是女方,那麼這個也不算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的財產。

標籤:夫妻 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