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發現對方隱匿變賣財產怎麼辦?
一、離婚後發現對方隱匿變賣財產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爲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的規定,在婚姻中,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禁止一方對另一方財產的侵佔,若有侵佔行爲,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或者返還。
二、夫妻財產分割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十一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法律條款基本在這,不理解的可以詢問.
離婚一方不老實,變賣財產或者是隱匿財產轉移財產的屬於過錯方,在財產分割的行爲當中,可以不給其分割財產或者少分割一點,另一方甚至可以透過這些行爲,向法院起訴,要求其承擔責任或者是轉移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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