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約定婚後財產分配有效麼?
一、口頭約定婚後財產分配有效麼?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約定財產製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口頭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之間因離婚所達成的協議是一種要式協議,在雙方達成離婚合意後,在協議上簽名才能使離婚協議生效,關於財產分割問題的處理必須以離婚爲前提。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爲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二、離婚對婚約財產應該怎麼處理?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在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下,應當以當事人離婚爲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司法解釋,使得我國對婚約問題的處理有法可依。但由於這一解釋,沒有明確說明婚約解除後彩禮的返還,與離婚後彩禮的返還的具體區別,如返還的數額如何把握,對生活困難如何確定等。導致審判人員由於認識的分歧,對同一案件的處理會出現不同的結果。筆者認爲,我們通常理解的,要把“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作爲彩禮返還的條件。
綜上所述,夫妻離婚的方式可以選擇協商或者起訴,如果是協商離婚,辦理的手續比較簡單,涉及到財產分割的,雙方要簽訂一份書面協議,明確分割的辦法和原則。如果僅僅是口頭約定,這個在法律上不支援,不具備法律效力。畢竟財產分割涉及到根本利益,還是白紙黑字寫清楚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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