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遺產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一、父母遺產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在一方父母去世後分給一方的遺產,應算在夫妻共同財產內,這方無權將其轉讓給他人;
《婚姻法》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爲夫妻一方的財產。因此,如果遺囑中說明了遺產歸某方一方所有,那麼這筆財產就屬於這方個人財產,故在離婚時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一方父母,在遺囑中寫明留給夫妻中的一人,那麼,這套房產就歸遺囑中的繼承人所有。
但是。如果繼承人,將這套房子出租,所的租金將被視爲夫妻共同支配財產!同樣,將這套房子變賣,所得款項,同樣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共同財產範圍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條對應爲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當男女雙方根據自身意願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後到解除夫妻關係之間,雙方的勞動所得都是屬於共同財產,雙方也是可以對擁有的比例進行約定的,爲了避免在事後進行分割時出現任何的糾紛和爭議,雙方也是可以透過簽訂書面的協議來寫明具體的持有比例和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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