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不公證是否有效
一、婚前協議不公證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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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婚前協議,可以理解爲的合同的一種,既是合同,應該遵循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也就是說,婚前協議即使不公正也是有效力的,但是可以申請變更或者撤銷該不公正協議。
二、婚前協議書是否有效
婚前協議書是否有效,關鍵看你們的協議書是約定什麼的。即你們約定的事項必須是合法的,是你們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的欺詐或脅迫。
當然,如果是對婚前財產的協議,也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至於協議是否需要公證,法律並沒有強制性的規定。那種認爲協議要經過公證纔有效的觀點是錯誤的。是否公證,由你們當事人自己決定。當然,經過公證的協議法律效力會強些,但也不絕對。通常經過公證的協議,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推翻,法院是會優先採用的。
要知道,男女在結婚之前是否簽訂婚前協議,這對結婚手續的辦理並不會造成什麼影響。也就是說,當事人在申請結婚登記之前,無論是否簽訂該協議,只要雙方都符合《婚姻法》規定的要件,那麼就是可以領取結婚證的。至於該協議的效力問題,這也不受是否辦理公證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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