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要離婚分財產的原則有哪些
一,妻子要離婚分財產的原則有哪些
1、遵從約定,包括婚前財產約定和婚後財產約定(比如AA制)。
2、平均分配,即一般沒有財產特別約定時,夫妻共同財產各佔50%;
3、兼顧弱者和婦女權益,弱者是指以下情形:如,離婚後生活有困難;一方身體患有疾病;離婚是由於一方有第三者介入,因該方有過錯,相對而言,對方就屬弱者;離婚是由於男方的暴力行爲所致,女方即爲弱者。存在弱者情形時,則在分割財產時,以平均分配爲基礎適當向弱者傾斜;
4、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時,該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形成的財產和權益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二、夫妻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財產類型:銀行存款(包括工資、經營性收入、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費)、現金、房地產、機動車輛、股票、公司股權、債券、知識產權收益、債權、有價值的字畫、各種金飾及傢俬、家電設施等等。
注意:下列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
2、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對於婚前一方已實際按揭的房地產,而婚後共同支付供樓款的房地產分割,原則上應以離婚時的房地產評估價作爲分割基數,計算共同供樓款佔整個樓款本息的比例,按此比例乘以房地產評估價所得的數據即爲夫妻共同財產權益,該部分權益應作爲離婚時的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按揭名義人應在將該權益50%的對價支付給對方後才享有該房地產的全部產權。
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毀損原夫妻共同財產行爲時,可以在發現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財產的問題解決需要自己積極的瞭解有關的條例,否則事情的處理就會喪失一定的現實性,但是最爲重要的就是需要學會有效的協商,這樣問題的處理就會較爲容易,但是在程序上需要有着健全的體系,因此自己需要留意實際的需求,儘量減少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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