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15年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1、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進行處理。
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可通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理後再恢復離婚訴訟。
3、婚後一方傷害另一方人身,不構成刑事犯罪的,離婚時受害方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要求加害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賠償費用可在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或加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中予以抵償。
4、婚後一方因工傷事故、交通事故、侵權損害等取得的醫療費、賠償費,離婚時不宜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這部分費用與特定的人身有密切聯繫,只能歸身體殘疾或受到損害的人單獨佔有。
5、夫妻各自因榮譽得到的獎品、獎金視爲個人特有的財產。
這類獎金是因個人榮譽取得的,有着特定的人身性質,不應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6、離婚訴訟的當事人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處理。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少分或不分。
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份額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
離婚財產的分配需要自己按照具體的情況進行一定的資料準備,這樣自己的權益維護纔會有着法律上的維護,但是具體的要求需要自己按照實際的要求進合理的處置,但是最爲關鍵的就是自己的利益保障在當事人雙方的有效協商的基礎上進行的,進而減少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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