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如何界定?
夫妻共同財產如何界定?
《民法典》採用的夫妻財產製是婚後所得共同制,不僅規定婚後所得財產爲夫妻雙方共同共有,而且由夫妻雙方共同管理、受益和處分。這在當時確實起到了保障婚姻家庭制度的穩定和維護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利益的積極作用,但與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注重個人權利的價值觀念和生活方式存在矛盾。現行《民法典》對夫妻財產製作了新規定,第1062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受益;
(三)知識產權的受益;
(四)繼承或贈與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明確了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第1063條明確了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除當事人約定外,夫妻婚前的個人財產不再隨着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自動轉爲夫妻共同財產。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該規定允許婚姻當事人在不違背民法、婚姻法基本原則的前提下自由處置自己的財產,最大限度地滿足了婚姻當事人對調整夫妻財產的多元需要,並充分考慮了對夫妻之外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民法典》第1065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這一解釋就是對他人合法權益保護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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