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後財產糾紛的代理人可以特別授權嗎?
一、在離婚後財產糾紛的代理人可以特別授權嗎?
離婚後財產糾紛不可以特別授權,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都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這是民事訴訟中的特別規定,指明瞭離婚案件當事人必須出庭。也就是說,即使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到庭參加訴訟,並且委託了代理人蔘加訴訟,也不能由代理人對有關實體權利處分表態,不能由代理人代其表示離婚與否。因此,離婚問題從法律的規定上看,不存在特別授權代理。
二、兩種授權的範圍是什麼?
根據法律規定,委託人對訴訟代理人的授權分爲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兩種。
1、特別授權範圍
特別授權代理是特別授權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權代理的訴訟權利外,還可行使代爲和解、上訴等涉及當事人實體利益的訴訟權利。特別授權代理權限包括下列內容:
(1)代爲承認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
(2)代爲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
(3)代爲和解;
(4)代爲反訴;
(5)代爲提出或申請撤回上訴。
2、一般授權範圍
一般授權代理是代理人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證據、辯論、起草代寫訴狀等法律文書等訴訟權利。根據委託人授權,享有一般授權的代理人只能代理當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訴訟權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內容:
(1)代爲起訴、應訴;
(2)代理申請訴訟保全或證據保全;
(3)申請回避,向法庭提供證據,鑑定人和勘驗人,要求重新鑑定調查或勘驗請求調解,發表代理意見;
(4)申請執行;
(5)雙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項。
我們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對離婚的財產糾紛進行訴訟處理時,要注意代理授權的具體情況以及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和認定,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辦理,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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