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清算剩餘財產的分配的原則是什麼?
一、企業清算剩餘財產的分配的原則是什麼?
清算剩餘財產分配是企業清償僨務後的剩餘財產的分配原則,一般應按合同、章程的有關條款處理,充分體現公平、對待,照顧各方利益。淸算後各項剩餘財產的淨值,不論實物或現金,應按投資各方的出資比例或者合同、章程規定分配。其中,有限責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按投資各方出資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優先股股份面值對優先股股東分配;優先股股東分配後的剩餘部分,按照普通股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如果剩餘財產不足全額償還優先股股金時,按照各優先股股東所持比例分配。如爲國有企業,其剩餘財產要上交財政。在剩餘財產分配中,如爲實物財產的分配,其價值有差額時,按投資比例計算。如爲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作合同又規定折舊完的固定資產歸中方投資者所有的,則外方不再參加該部分財產的分配,僅在中方投資者之間分配。
二、剩餘財產分配的審計程序
(1)破產企業的清算費用和破產債務是否100%地償付完畢,是否有應償未償的債務序列或項目。
(2)剩餘財產分配之前是否依法向國家繳納了所得稅,實繳稅額與相應的計稅依據、稅率是否一致。
(3)參與剩餘財產分配的所有者是否真的都是企業的所有者,它們是否以公平的身份參與分配,特別是政府所有者是否與個人所有者、法人所有者取得了公平的分享地位。
(4)剩餘財產分配依據是如何確定的,各所有者的出資額計算是否準確。
(5)不足分配的零星財產是如何處置的。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企業清算剩餘財產的分配情況,必須按照公司法中規定的相關程序來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來解決,具體情況下應當由股東召開股東大會來對相關情況進行表決處理,避免矛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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