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福利分房,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後福利分房 夫妻共同財產嗎?
福利房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處理福利房的產權問題,依照我國新修訂的《婚姻法》確立的原則,結合以往的司法實踐經驗,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9月1日頒佈的《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9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具體分爲七類: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勞動報酬,如工資、獎金、津貼、福利;
2、用勞動報酬添置的財產;
3、從事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
4、知識產權的收益;
5、因繼承得到的財產,但遺囑確定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6、因贈與得到的財產,但贈與合同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7、其他應當歸夫妻共有的財產,如夫妻一方偶然中獎所得的獎金等。
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包括以下幾方面:
(1)工資、獎金,還包括紅包、津貼、房補、互助金等不同名義出現的收入,這些均被認爲是夫妻共同財產。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包含勞動收入,資本收益如股票債券收入、股份、股權等。
(3)知識產權的收益,僅指基於知識產權而獲得財產權即經濟利益,而不包括知識產權的人身權如署名權等等。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這裏說的繼承的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的財產;贈予所得的財產,必須是取得了所有權的財產,比如登記。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實際取得財產權的,贈予合同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贈予財產,不是夫妻財產。
在婚姻法中明確規定了哪些屬於共同財產,如果在婚後有些財產的給予獲得明確規定所有人,並且具有法律的認證證明,這樣的財產屬於個人所有,在財產分配時,不能進行雙方之間的分割手續。財產的分割看似容易,卻要牽扯各種證明和法律的認定才能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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