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投資性財產如何分割
一、離婚時投資性財產如何分割
對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應該儘量爭取讓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中的股票或股份屬於法律法規限制轉讓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宜分割處理。待符合轉讓條件後,當事人可以依法對離婚時未有涉及的共同財產請求人民法院進行分割。
二、夫妻共同財產如何界定
無論在法律中還是現實生活中,夫妻共同共有都是財產共有的常態。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和批覆,在夫妻間沒有相反約定的情況下,屬於婚姻存續期間所得、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主要有:
1、工資、獎金。這裏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目前我國職工的基本工資只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資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甚至還存在着一定範圍的實物分配,這些共同構成了職工的個人收入,當然,在一些現代企業或外資企業中,也存在着一定比例的高工資、高收入,甚至年薪、股份期權等,這些收入都屬於工資性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目前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自然人可以買賣證券、持有公司股權(包括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一人公司)、設立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成立個體工商戶,這些均屬於生產、經營、投資的範疇,在婚姻存續期間,因上述行爲而取得的收益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需要注意的有兩點:第一,一方在婚前就開始進行的生產、經營和投資行爲持續到婚後的,如果婚後獲得了收益,則該部分收益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3、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這一點並不難理解,惟需特別注意一點。
4、其他:知識產權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軍人名下的部分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要是夫妻一方的投資性財產是在婚前取得的,那麼投資的本金就屬於個人財產,離婚不能進行分割,不過可以主張對其中婚後的投資收益部分進行分割。要是你在財產分割上面,還有所疑惑的話,建議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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