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請求返還婚前個人財產是屬於合法的嗎?
一、離婚請求返還婚前個人財產是屬於合法的嗎?
合法的;對於婚前個人存款,只要能證明是婚前取得的財產,不需要公證或協議,都應認定爲婚前個人財產。
但是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已正常消耗的,一方不得主張另一方予以補償或者返還。因此如果這部分婚前存款在婚後用於家庭生活開支了,一般認爲是自願將婚前個人財產投入共同生活使用,離婚時不可以要求返還。
二、婚前存款婚後交予另一方的行爲如何定性
沒有證據證明婚前存款交予另一方是出於什麼目的,可以透過生活常識來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沒有關於財產的特別約定,各方婚後的收入均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一方將存款交予另一方管賬,且婚後二人共同生活必然會產生財物消耗。所以將婚前存款婚後交付給另一方的行爲視爲自願將婚前存款供婚後夫妻共同使用的觀點最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爲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十六條
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三、婚前財產公證辦理
第一步,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第二步,準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託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
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並在筆錄上簽字確認。別小看公證員製作談話筆錄這個過程,由於婚前財產約定涉及到當事人財產實體權利的轉移,公證員在這個過程中,會再三確認當事人劃分財產歸屬的意見,明確雙方對財產的分配關係,當事人一旦在筆錄上簽字,該筆錄就成爲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證據儲存於公證卷宗內。這份筆錄和公證書不僅可以防止當事人間出現糾紛,而且,對於與當事人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的第三人,也是一種保護。
第四步,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兩週後當事人就可憑收費單據來領取公證書了。當然,如果雙方都抽不出時間來領公證書,也可以在預交郵費後享受“郵遞送達”服務。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一般分割的是共同的財產,而對於個人的財產另一方沒有權利分得,但如果在婚姻期間使用了有另一方的婚前財產,那麼這就需要當事人進行舉證了,只要證明的材料是合理、合法的,這樣才能主張自己的觀點從而得到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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