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重大污染環境事故罪的處罰是什麼?
一、刑法重大污染環境事故罪的處罰是什麼?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防治環境污染的管理制度。爲了防治環境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生態環境,國家先後制定了《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護條例》、《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農藥安全使用條例》等一系列專門法規。違反這些法律、法規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爲,就是侵犯國家對自然環境的保護和管理制度。
二、區分重大環境事故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在主觀上均有過失的因素,客觀上亦都造成了重大事故和嚴重後果。區別主要在於:
1、客體要件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爲國家對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動。而重大責任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業、事業單位中不特定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的安全。
2、客觀要件不同。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爲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爲革。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客觀上則表現爲在生產作業過程中,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
3、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符合一般主體條件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則只能是自然人,一般而言僅限於廠礦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刑法中對重大污染環境事故罪的處罰是非常明確的,其中涉及到不同犯罪程序的處罰與是不一樣的,具體情況下應當嚴格對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瞭解的,可以根據相關犯罪事實的認定情況向司法機關諮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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