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三年時效
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爲三年。”可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爲三年。這裏的問題就在於訴訟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的規定於受害人不利。如前文所述,環境污染損害有間接性、潛伏性、長期性、遺傳性等的特點,直接的和必然的因果關係鏈在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中是無法找到的,受害人往往“難以知道”或根本就“不知道”受到的是什麼損害。在現代工業化如此發達的社會,受害者在知識方面往往是處於弱勢地位,“應當知道”對他們來說大會過於苛刻了。在現時訴訟中,三年訴訟時效的規定是遠遠不能夠保護受害當事人的。三年,往往在人們還不知就裏時就早已過去了。訴訟時效是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的持續狀態超過法定期間便喪失司法救濟權的法律制度,其用意是督促受害人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但是,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三年的訴訟時效,因損害客觀上的特點,決定了受害人主觀上再積極也無法有效地保護自己。
二、最長時效
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綜上可知,對於環境污染損害賠償這種比較特殊的侵權來講,法律規定其適用特殊的訴訟時效規定,即一般是三年,同時也適用最長訴訟時效規定,即爲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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