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六個原則有哪些?
1.處罰法定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是指環境行政處罰必須依法進行。處罰法定原則意味着:
(1)、實施處罰的主體必須是法定的環境行政主體。行政機關種類衆多,不同的行政主體有不同的職權範圍,不同的行政主體只能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實施處罰。
(2)、處罰的依據是法定的。也即實施環境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的明確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行爲不爲違法行爲,不受行政處罰。當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效力等級是不一樣的,它們可以設定的處罰種類和範圍、幅度也是不相同的。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部門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地方性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種類、幅度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3)、行政處罰的程序合法。處罰法定原則不僅要求實體合法,而且要求程序合法,實施環境行政處罰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步驟、方法和順序進行。
2.過罰相當原則
過罰相當原則要求環境相對人實施了違反行政法規範的行爲,就應受到環境行政處罰,而不能逃避行政處罰;所受處罰的輕重應與其違法行爲的情節、性質、事實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一致,不能避重就輕。它也要求環境行政主體只有在相對人實施了違反行政法規範的行爲時,才能給予處罰,否則就不能給予處罰;所給予的處罰應與相對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一致,而不能畸重畸輕。
3.責任自負原則
責任自負原則要求違法環境行政相對人親自承擔實施環境違法行爲的行政法律責任,而不能由他人代爲承擔。它要求環境行政主體只能追究違法環境行政相對人的行政法律責任,而不罰及他人。
4.一事不再罰原則
它是指環境行政主體對環境違法行爲人的同一個環境違法行爲,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5.法律救濟原則
法律救濟原則是指環境行政主體在對環境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保證環境行政相對人有獲得救濟的權利,否則不得實施環境行政處罰。法律救濟原則是保障環境行政處罰公正進行的有效手段。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環境行政相對人對於環境行政主體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環境行政複議或提起環境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環境行政主體違法給予環境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6.教育和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環境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處罰時,不應以追究環境行政責任爲惟一目的,而應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糾正違法行爲,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綜合上面所說的,因破壞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必定就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但一般在行政處罰時也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和原則來辦理,除了需要當事人及時的救濟以外,還可以要求違法者承擔相應的賠償,其目的性就是爲了讓公民更好的保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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