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要提前幾天前通知?
一、環保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要提前幾天前通知?
根據《行政處罰法》,舉行聽證會應提前七天時間通知當事人。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二、聽證會的程序是怎樣的?
(1)聽證會前首先由書記員清點核實申請人、案件調查人及其他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及其身份的真實性。
(2)書記員宣佈聽證會紀律、聽證參加人的權利義務,報告主持人聽證會可以開始。
(3)聽證主持人介紹聽證主持人、書記員的身份資格,並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當事人申請聽證主持人迴避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宣佈暫停聽證,報請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迴避;申請聽證員、書記員迴避的,由聽證主持人當場決定。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可以申請複覈一次。
(4)聽證主持人宣佈聽證事項、介紹案由並說明聽證會的目的和宗旨後,由調查人說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證據、處罰依據、擬作出的處罰等。
(5)當事人就調查方公佈的事實、依據及己方的主張進行陳述和申辯。
(6)在聽證主持人的主持下,調查人、聽證申請人進行質證,然後展開辯論。
(7)其他聽證參加人(第三人、證人等)進行陳述。
(8)調查人、聽證申請人進行最後陳述。
(9)主持人宣佈聽證會結束。
三、聽證會結束後應該怎麼辦?
聽證會期間,聽證主持人要牢記自己居間聽判的角色職能,並把握好質證的範圍、節奏和會場氣氛。質證的範圍嚴格限定在本案的事實與依據上,對跑題性發言及帶有人身攻擊性的語言均應予以及時制止,必要時可中止聽證。
聽證會快結束時,書記員將聽證筆錄交當事人審閱或向當事人宣讀,審覈無誤後由聽證主持人、當事人、代理人在聽證筆錄上簽名蓋章,筆錄中有關證人證言部分應當交證人審覈無誤。
聽證會後主持人應及時製作聽證報告書。聽證會是一個內部審查把關的程序,要起到“安全閥”的作用。故行政處罰聽證出具的聽證報告書以及對案件的事實、證據、處罰依據和處罰建議提出的意見,對行政機關負責人的最終決策具有重要作用。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於行政機關在實施聽證之前就一定要提前通知當事人,從而讓當事人可以準備好相關的證件與證據從而依法的進行辯護,所以,案件的不同所處理案件的方式就會不一樣,但不管是用哪一種形式都需要有合法的證據纔可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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