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規定有哪些?
(一)明確賠償範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包括清除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鑑定評估等合理費用。各地區可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進展情況和需要,提出細化賠償範圍的建議。鼓勵各地區開展環境健康損害賠償探索性研究與實踐。
(二)確定賠償義務人。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現行民事法律和資源環境法有相關免除或減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規定的,按相應規定執行。各地區可根據需要擴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範圍,提出相關立法建議。
(三)明確賠償權利人。省級、市地級政府(包括直轄市所轄的區縣級政府,下同)作爲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省域內跨市地的生態環境損害,由省級政府管轄;其他工作範圍劃分由省級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省級、市地級政府可指定相關部門或機構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省級、市地級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均有權提起訴訟。跨省域的生態環境損害,由生態環境損害地的相關省級政府協商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在健全國家自然資源資產管理體制試點區,受委託的省級政府可指定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的部門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直接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的,由受委託代行該所有權的部門作爲賠償權利人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當制定生態環境損害索賠啓動條件、鑑定評估機構選定程序、資訊公開等工作規定,明確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林業等相關部門開展索賠工作的職責分工。建立對生態環境損害索賠行爲的監督機制,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相關部門或機構的負責人、工作人員在索賠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要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研究處理和答覆。
(四)開展賠償磋商。經調查發現生態環境損害需要修復或賠償的,賠償權利人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報告,就損害事實和程度、修復啓動時間和期限、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和期限等具體問題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統籌考慮修復方案技術可行性、成本效益最優化、賠償義務人賠償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況,達成賠償協議。對經磋商達成的賠償協議,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司法確認的賠償協議,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磋商未達成一致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實際上還是涉及到權利被侵害的問題,涉及到被侵害的話,那麼雙方之間就要進行賠償,賠償首先是根據協商來進行賠償,協商不下,透過法律訴訟由法院來對實際損失進行定額,然後下達賠償方案,如果對方拒絕進行執行的話,可進行申請強制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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