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環境污染特點主一般是什麼
一、新的環境污染特點主一般是什麼
1、環境污染損害具有複雜性。
首先,由於環境污染的污染源來自生產生活的各個方面、各個領域。諸多的污染源產生的污染物質種類繁多,性質各異,並且這些污染物常常是經過轉化、代謝,富集等各種反應後,才導致污染損害。其次,與一般民事違法行爲所造成損害不同,污染環境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過程非常複雜。
2、環境污染損害具潛 伏性。
環境損害一般具有很長的潛 伏期,這是因爲環境本身具有消化人類廢棄物的機制,但環境的這種自淨能力是有限的,如果某種污染物的排放超過環境的自淨能力,環境所不能消化掉的那部分污染物就會慢慢地蓄積起來,最終導致損害的發生。
3、環境污染損害具有持續性。
環境損害常常透過廣大的空間和長久的時間,經過多種因素的複合積累後才形成,因此而造成的損害是持續不斷的,不因侵權的行爲停止而停止。同時,由於受科學技術水平的制約,對一些污染損害缺乏有效的防治方法。因此,環境污染損害並不因爲污染物的停止排放而立即消除,具有持續性。因此,我們的環境保護工作一般貫徹預防爲主的方針。
4、環境污染損害具有廣泛性。
環境污染損害的廣泛性表現在:一是受害地域的廣泛性,比如海洋污染往往涉及周邊的數個國家;二是受害對象的廣泛性,環境污染的受害對象包括全人類及其生存的環境;三是受害利益的廣泛性,環境污染往往同時侵害人們的生命健康權、休息權、財產權等等。
二、污染環境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60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情形。
本條和本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的“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污染環境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爲防止污染擴散以及消除污染而採取的必一般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環境污染侵害的民事責任是一種無過錯責任,只須存在污染行爲和污染的損害後果,以及行爲和後果之間一定的因果關係即可構成。環境污染會給生態系統造成直接的破壞和影響,如沙漠化、森林破壞,也會給生態系統和人類社會造成間接的危害,有時這種間接的環境效應的危害比當時造成的直接危害更大,也更難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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