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侵權責任的特徵有哪些
一、環境侵權責任的特徵有哪些?
(一)主體的不平等性、不可互換性與不特定性。
首先,環境侵權行爲兩相主體大多具有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換性。環境侵權主體在特定情況下具有不特定性。現代環境侵權不僅是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企業的所謂違法、犯罪行爲造成的,有不少是由不特定的多數人的日常行爲蓄積造成的,如在由汽車排放尾氣造成的光化學污染事件及其他複合侵權事件中,要尋找加害人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極爲困難的。而就受害者而言,就更加難以確定。
(二)侵害對象的廣泛性。
傳統侵權行爲是致害行爲直接作用於個體受害人的人身或財產,相對較爲清晰和直接;而環境侵權則要經過“環境”介質(如受污染的空氣、水流、土壤等作用於羣體或不特定人的人身及公私財物。因此,環境侵權的侵害對象,更爲廣泛而複雜。
(三)損害結果具有滯後性與放大性。
環境侵權造成的損害,受害人往往不能及時發現,因爲環境的自淨能力所決定的。但是,環境的自淨能力是有限度的,一旦污染物的排放超過了環境的自淨能力,那麼環境所不能消化掉的污染物就會慢慢地積蓄起來,最終損害環境,並致人、物損害。因此,環境侵權損害後果具有明顯的滯後性。放大性體現在並不引人注目的環境污染與破壞現象,經過環境的作用後,其危害結果,無論從深度和廣度,都會明顯放大。
二、環境侵權公益訴訟賠償範圍有哪些?
(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等費用;
(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總而言之,環境侵權造成的後果非常惡劣,一方面損害了生態環境,第一方面因爲環境侵權行爲可能也會使不特定人的身體健康受到嚴重影響,向環境侵權這種違法行爲,有關部門是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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