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一般怎麼判
現代社會,不僅要金山銀山,還要綠水青山。環境問題已經受到越來越多的人重視,我國刑法也規定有污染環境罪。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法條規定,具體在刑法分則第338條,違反相關的規定,向我們生活的環境中排放了大量的有放射物質有毒有害的東西或者違反相關廢物處理規定處置廢棄物,嚴重危害我們的環境的,刑法將其規定爲污染環境罪。污染環境罪的最低刑是拘役,最高刑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首先我們看污染環境罪的構成要件,從客觀上來看,污染環境要有向環境中排放傾倒污染物,這種排放、傾倒行爲必須是違反了國家的相關規定,從結果上來看,這種違反規定的排放、傾倒行爲嚴重污染了我們的環境,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
第二、我們看污染環境罪的量刑。我國《刑法》規定了兩種量刑幅度,第一種就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可以並處,或者單獨處罰金。第二種就是當污染環境的情節很嚴重時,處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這個時候罰金的處罰形式只有一種,就是並處。
在第二種量刑幅度內,一個前提條件是污染環境,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後果,那麼什麼是特被嚴重的後果,在我國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由十分詳細的規定,具體來說就是:
從結果來看,第一種是有人因爲環境污染身體健康受到傷害,在《解釋》中,規定了由3認以上身體受到了輕傷,或者有一個人身體因爲環境污染受到了重傷的即爲後果十分嚴重的。第二種是公私財物受到了損失,具體是多少,《解釋》根據不同的情況分別做出的不同的金額規定。
當污染環境者積極的進行環境的修復、對因爲環境污染造成人身傷害的人進行賠償,對因爲環境污染公私財物受到的損失積極的驚醒賠償,在量刑上是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的。
但是隻要污染環境了就一定會定罪處罰嗎?
我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規定了,當發現有人或者單位觸犯了《刑法》規定的污染環境罪的,在財物上導致損失了30萬元以上的、或者用來更重的土地被毀損超過10畝的、森林樹木因爲污染環境的行爲死亡超過一定棵樹的,人因爲環境污染有1人重傷的,都要立案的。
但是如果行爲人污染環境的行爲並沒有達到我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規定的標準時,我國公安機關是不予立案追訴的。
此時,我們需要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對污染環境的行爲做出相應的處罰。具體可以有限制停產整頓、責令停業、罰款等處罰方式。
所以,當有污染環境的行爲時,只有構成污染環境罪時,纔會立案追訴,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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