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於合同效力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目前無效合同與有效合同在生活中出現較多,因此本文主要闡述無效合同與有效合同的法律規定。
一、合同無效的法律規定
(1)合同無效的概念
合同無效,是指雖經合同當事人協商訂立,但因其不具備或違反了法定條件,法律規定不承認其效力的合同。
(2)合同無效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合同中免責條款無效的法律規定
1)合同中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免責條款無效,是指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免責條款。
2)《合同法》第53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①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法律之所以規定上述兩種情況的免責條款無效,原因有二:
①是這兩種行爲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和法律的譴責性;
②是這兩種行爲都可能構成侵權行爲責任,如果當事人約定這種侵權行爲可以免責,就等於以合同的方式剝奪了當事人合同以外的合法權利。
二、合同有效的法律規定
所謂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並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從目前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都沒有對合同有效規定統一的條件。但是我們從現有法律的一些規定還是可以歸納出作爲一個有效合同所應具有共同特徵。
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對“民事法律行爲”所規定的條件來看,主要應具 有以下條件:
1、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合同如果成立後生效,則會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
我國《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而且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依照本條規定及合同的具體要求對方履行或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效力的法律規定,以及上文對無效合同與有效合同的法律規定進行了簡單的介紹。相信我們已經瞭解了無效合同的情形和有效合同的條件。兩者其實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真實就是有效合同的條件,不真實就是合同無效的其中一個情形。上述內容就是律師爲你所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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