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技術許可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國際技術許可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國際技術許可合同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做不同的分類。一般情況下,根據供方授予受方的技術使用權的內容和範圍的不同,將國際技術許可合同分爲以下幾種:
(1)獨佔性許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內,受方對受讓的技術享有獨佔的使用權,供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規定的期限內都不得在該地域使用該項技術製造和銷售相關產品。
(2)排他性許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區域和期限內,受方對受讓的技術享有排他的使用權,供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在該地域再將該技術轉讓給任何第三方使用,但供方自己仍然保留在該地域內使用該項向、技術製造和銷售相關產品的權利。
(3)普通性許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區域和期限內,受方對受讓的技術享有使用權,同時,供方在該地域內不僅自己有權繼續使用該項技術,製造和銷售合同相關產品,而且還有權將該項技術的實施再許可給任何第三方。
(4)分售性許可合同。即受方從供方獲得的技術,除自己使用外,還有權在約定的地域和期限內將全部技術或部分技術的使用權轉讓給任何第三方使用。
(5)交叉性許可合同。即技術許可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相互許可對方使用自己的技術,雙方技術價值相當的,互不支付費用;雙方即是價值不等價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補償費用。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五條 技術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項目的名稱,標的的內容、範圍和要求,履行的計劃、地點和方式,技術資訊和資料的保密,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配辦法,驗收標準和方法,名詞和術語的解釋等條款。
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原始設計和工藝檔案,以及其他技術文檔,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爲合同的組成部分。
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當註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國際技術許可合同,確切地說,應稱爲國際技術使用許可合同,一般稱爲國際技術許可證協定,是指跨越國境的當事人一方准許另一方使用自己所有或持有的技術並收取使用費,另一方獲得該項技術的使用權並支援使用費的書面協定。
綜上所述,國際上對於技術的相互交流之間就會產生利益的交易而必須用協議的方式來規定權利和義務,而這樣的許可合同也會因爲具體技術的使用方式以及交易的形式而發生變化,所以就有必要將合同分爲多種來應對各種不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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