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情形有哪些?
1、無行爲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除可以訂立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對其他合同,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訂立。
2、限制行爲能力人締結的合同。
我國法律規定,限制行爲能力人可以實施某些與年齡、智力、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行爲,其他民事活動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實施。
3、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締結的合同。
無權代理指欠缺代理權的代理,主要有四種情況:
(1)根本無代理權;
(2)授權行爲無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權範圍進行的代理;
(4)代理權消滅後的代理。
關於無代理權人所訂立之合同,無權代理行爲可能由於行爲完成後發生的某種法律事實而完全不產生代理的法律後果。
無權代理應區別於表見代理,表見代理行爲是指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爲,善意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其代理權;而前者則不存在這一情況。判斷表見代理的構成關鍵在於區分善意相對人是否具有正當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表見代理的效果相對人可直接請求本人負責。而對於狹義無權代理行爲,如果本人不追認,則不負責任。
4、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
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以自己名義擅自處分他人財產。依民法典的規定,無權處分行爲是否發生效力,取決於權利人追認或處分人是否取得處分權。爲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賦予有關民事主體以追認權、拒絕權,賦予相對人以催告權、撤銷權。
綜合上面所說的,效力待定的合同代表着合同一方不具備訂立合同的主體,待定的合同一般是不發生法律的效益,只有等待定的情形消失了之後那麼纔可以進行恢復雙方的權利,所以,訂立合同一定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才能保障到雙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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