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代理權的行爲有哪些?
代理人在代理的過程中擅自違背代理合同的內容,作出有損害被代理人的行爲,這稱爲濫用代理權。我們的實踐中常見的濫用代理權的行爲有哪些呢?請看本站在下面的文章中爲您分析解答。
濫用代理權的行爲有哪些
代理權的濫用是指代理人行使的過程中,違背代理權宗旨和代理的基本準則,有損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爲。構成代理權的濫用應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⑴代理人有代理權。
⑵代理人實施了行使代理權的行爲。
⑶代理人的行爲違背代理權的設立宗旨和代理的基本行爲準則。
⑷代理人的行爲有損於被代理人的利益。
不具備上述要件則不屬於代理權的濫用。如無權代理與越權代理都不屬於代理權的濫用。
⑴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同自己簽訂合同。在此情形下,代理人同時爲代理關係中的代理人和合同的相對人,交易雙方的交易行爲實際上只有代理人一人全部實施,這既違背代理制度的宗旨,也極易發生代理人損被代理人而利己的行爲,應予禁止。
⑵雙方代理行爲也屬於代理權濫用的行爲。雙方代理也稱同時代理。這種行爲在有關代理人從事代理事務必須履行的義務中已經提及,雙方代理會導致在合同簽訂過程中難以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要禁止這種行爲。
⑶代理人與對方通謀簽訂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此種行爲違背了代理的誠信原則,屬與違反代理制度宗旨的濫用代理權行爲。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代理人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
轉委託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轉委託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爲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爲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以上就是關於濫用代理權的行爲有哪些的解答了,當然我們如果想要代理,首先需要了解代理機構或者代理人的相關情況,還有在代理合同中作出相關的具體約定,防止代理人濫用代理權,作出損害被代理人的行爲。以上是本站的小編爲您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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