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電合同有哪些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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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電合同,是我國合同法規定的一種有名合同,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76條規定:“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它具有強制締約性質,即依照法律規定,對某些民事主體施加的與他人締結合同的義務,非正當理由,該民事主體不得拒絕訂立該合同。其具體的特徵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合同的標的物是特殊的物品
供用電合同的標的物爲電,屬於一種無形物質。
2.屬於格式合同
這類合同一般採用定型化的合同,合同條款是由供方單位擬定的,用方只能決定是否同意訂立合同,而一般不能決定合同的相關內容。
3.合同的履行具有連續性
由於電的供應和使用具有連續性,因而合同的履行具有連續性。在合同規定的期間內,正常情況下,供方須連續地供電,用方須按期支付相應的價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七十六條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條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向社會公衆供電的供電人,不得拒絕用電人合理的訂立合同要求。
第六百四十九條 供用電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供電的方式、質量、時間,用電容量、地址、性質,計量方式,電價、電費的結算方式,供用電設施的維護責任等條款。
1.合同的標的物是特殊的物品
供用電合同的標的物爲電,屬於一種無形物質。
2.屬於格式合同
這類合同一般採用定型化的合同,合同條款是由供方單位擬定的,用方只能決定是否同意訂立合同,而一般不能決定合同的相關內容。
3.合同的履行具有連續性
由於電的供應和使用具有連續性,因而合同的履行具有連續性。在合同規定的期間內,正常情況下,供方須連續地供電,用方須按期支付相應的價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七十六條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條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向社會公衆供電的供電人,不得拒絕用電人合理的訂立合同要求。
第六百四十九條 供用電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供電的方式、質量、時間,用電容量、地址、性質,計量方式,電價、電費的結算方式,供用電設施的維護責任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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