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同包括哪些條款
我們一般將合同中成立或簽訂中必須具備的條款稱之爲必備條款,而經濟合同的必備條款是雙方爲了達成協議中的目的而作出的規定,是經濟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以下條款則是經濟合同中應當具備的條款:
1、標的。這一般指合同中的雙方行使權力以及履行義務的對象,例如買賣合同中的交易物品,承攬合同中所需要完成的工程
2、數量與質量。其中數量與質量必須做出嚴明的規定,不得以大概,差不多等詞語進行敷衍,其質量標準更應具體準確,計算標準必須規定合理的磅差40正負尾數。
3、價款與酬金。價款與酬金是指在產品交付過程中,一方需支付給另一方的代價。一般來說,價款與酬金是透過貨幣的數量進行體現,合同中還必須明確關於報酬的支付方式與支付時間,當然,支付方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金融管理制度。
4、履行期限以及地點和方式。無論什麼樣的經濟合同都需要以期限作爲約束,任何合同也必須明確履行的期限,合同中還應明確履行的地點與履行的方式,如果涉及自提產品,那麼還應明確提貨的地點。如果是關於送貨的,那麼應規定交貨地點,運費由哪一方承擔以及交貨時應達到的標準和運輸的方式。
5、前置合同履行條件。就比如包裝與驗收的方法,包裝主要是購銷合同所需要約定的,即對產品的包裝方式進行約定。驗收分爲質量驗收與數量驗收,當交貨時,收貨一方應點清數量,如無異議,則表示如數履行了合同。質量驗收,則應按合同中所約定的標準進行驗收。
6、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因簽訂合同的雙方或者一方的過錯而導致經濟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者不能如期達到合同中所約定的內容而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
7、我國法律和合同性質所要求經濟合同所必須具備的其他條款,即法律明文規定的事項,經濟合同中應該予以明確,並且還應指出經濟合同性質所規定的的其他條款。
8、雙方當事人約定或者一方當事人要求此經濟合同中所必須具備的條款。如果合同一方對另一方有其餘的規定,那麼都應該在合同中體現出來,不得以隱形規定等方式對另一方進行要求與約束,履行合同的一方只需要履行合同中所規定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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