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最高院規定是什麼?
一、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最高院規定是什麼?
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最高院規定是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行使解除權的程序必須以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爲前提。所謂解除權,是指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解除的權利。它的行使,發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而它是一種形成權。解除權按其性質來講,不需要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需解除權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解除權人主張解除合同,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2款)。
行使解除權的程序適用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當事人一方違約和約定解除等場合。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場合,解除權由雙方當事人享有,任何一方都可行使。在當事人一方違約的情況下,解除權歸守約方享有,不然會被違約方利用解除制度來謀取不正當利益。在約定解除的情況下,解除權歸合同指定的當事人享有,既可以是一方當事人享有,也可以是雙方當事人享有。
解除權對權利人而言是一種利益,這種利益是否被解除權人捨棄或推遲取得,只要無損於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無損於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就應允許。所以,行使解除權具有自主性,主要表現爲解除權人可以在合同解除與請求繼續履行之間選擇,解除權可以在特定期間的任何時刻行使,可以採取和對方當事人協商的方式等。
解除權的行使也有限制。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的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
二、行使合同解除權有期限限制嗎?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綜上,在我國,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是有期限限制的。
合同的解除必須要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否則當事人任意的解除合同肯定是不符合我國法律的,而且是需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我國法律中賦予當事人約定解除權以及法定解除權,只不過是行使權利有時間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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