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死亡後保證人還有的責任嗎,責任是什麼
關於借款人死亡,借款合同的效力問題。在實踐中,有的認爲債務人意外死亡,對於債權人銀行來說是不可抗力,但是也有人認爲債務人意外死亡,不屬於法定的不可抗力情形。那麼,債務人死亡後保證人還有責任嗎?如果有責任又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就以上內容來爲大家做解答。
債務人死亡後保證人還有的責任嗎責任是什麼
有。因爲保證從其意義上說就是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負責履行,以保障債權人權利的實現。這裏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就應包括債務人死亡。借款人死亡,並不等於主債務也隨之消滅,保證人仍應在保證範圍內對主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百八十八條 【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爲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這一規定,保證是指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債權人擔保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的一種協議,它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保證人是被保證的主合同中的第三人,他既同主合同的債務人發生權利義務關係,又同主合同的債權人發生權利義務關係,是保證合同的債務人;
2、保證人所保證的,不僅僅是債務人不逃避債務,更重要的是“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
3、保證的責任範圍只能等於或小於被保證人債務的範圍。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爲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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