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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數額巨大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合同詐騙數額巨大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
個人進行貨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l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
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新刑法修訂時,合同詐騙罪從詐騙罪中分離出來。
按照新刑法修訂後的200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合同詐騙的犯罪數額起點爲5千元,合同詐騙罪的數額標準有所提高,而關於合同詐騙“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在新刑法修訂後的司法解釋中,則無規定,司法實踐中難以把握。
審判實踐中,金融詐騙犯罪的數額標準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的規定判處,因此,在合同詐騙罪的數額標準沒有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前,也可以參照金融詐騙犯罪的數額規定判處。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標籤:數額 合同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