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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違約金的發票處理一般是需要開嗎?

一、關於違約金的發票處理一般是需要開嗎?

關於違約金的發票處理一般是需要開嗎?

看具體的情況;

(一)合同履行前違約。

如果購貨方在合同履行前違約,雙方最終並沒有執行合同,則違約金不屬於生產經營的業務往來。由於沒有發生經營行爲,故不需要開具發票。

(二)合同履行過程中違約。

如果購貨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違約,而合同內容屬於應繳增值稅行爲,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即增值稅銷售額爲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違約金屬於價外費用,一般地,銷貨方要將違約金與貨款一起開具增值稅發票給購貨方,並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違約金的性質

我國民法典》中違約金的性質主要是補償性的,有限度地體現懲罰性。

我國《民法典》對違約金的規定強調違約金補償性的理念,同時有限地承認違約金的懲罰性。一方面,違約金的支付數額是“根據違約情況”確定的,即違約金的約定應當估計到一方違約而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而不得約定與原來的損失不相稱的違約金數額。另一方面,如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的數額低於違約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增加,以使違約金與實際損失大體相當。這明顯體現了違約金的補償性,將違約金作爲一種違約救濟措施,既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又激勵當事人積極大膽從事交易活動和經濟流轉。同時《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又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即一般高於實際損失則無權請求減少,這一方面是爲了免除當事人舉證的繁瑣,另一方面表明法律允許違約金在一定程度上大於損失,顯然大於部分具有對違約方的懲罰性。

違約金合同約定 由於違約金是當事人透過約定而預先確定,並且違約金在彌補守約方損失的同時,還具有對違約方的懲罰作用,因此,違約金具有擔保屬性的觀點。違約金既是一種責任形式,又是一種獨特的擔保合同履行的方式。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那麼擬違約的一方就會衡量其違約的後果,如果約定了明顯具有懲罰性的違約金,尤其是違約金超過了因違約而帶來的利益時,任何一個理智的人都會在權衡利弊後選擇繼續履行合同。因此,違約金具有擔保屬性,且懲罰性越強,擔保效力越強。

綜合上面所說的,違約金的產生一般是針對於每一份合同,而且只要一方違反另一方就要支付違約金,而在處理的時候如果對方需要開具發票,那麼作爲違反條款的一方就必須要履行,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辦理。

標籤:發票 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