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違約責任的認定是怎麼樣的?
一、工程合同違約責任的認定是怎麼樣的?
違約責任的認定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核心,發包人違約主要表現爲拖延結算、逾期支付工程款等,承包人違約主要表現爲工期違約、工程質量違約等。由於立法上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違約行爲的認定、違約責任的承擔規定較爲簡單,而實踐中違約形態較爲複雜,導致司法適用較爲困難。
具體的違約行爲包括:
1、建設工程合同雙方是否具有合法資質;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3、是否存在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情形;
4、是否在約定期限內完工;
5、是否依約支付工程價款等。
二、解除建設施工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援:
(1)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3)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
(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2、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援:
(1)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三、違約責任相關的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綜合上面所說的,工程合同違約責任一般是表達在雙方沒有按規定履行合同的條款需要承擔的,一般只要責任認定清楚,而且也確實給對方的利益帶來重大的損失,那麼就需要依法的承擔,但對於承擔責任的方式就需要由雙方協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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