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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損害賠償計算的公式是什麼?

計算公式: 違約方損失賠償額=實際損失 可得利益損失 可預見規則的限制

違約損害賠償計算的公式是什麼?

實際損失指當事人因對方違約而造成現有財產的減少,如標的物滅失、爲準備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費用、停工損失和爲減少違約損失而支出的費用等。

可得利益損失又稱作履行利益損失,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的情形下,因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而發生的損失。在存在市場之場合,損失要參照市場價格進行確定。

在實踐中,當事人的實際損失不易確定或無法確定時,可以採取反推的方法,將違約方所獲得的利潤,視爲債權人的損失。

買賣合同違約後可得利益損失計算通常運用四個規則,即《民法典》第584條規定的可預見規則、第590條規定的減損規則、與有過失規則以及損益相抵規則。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條: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違約方主張扣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十一條: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而獲有利益,違約方主張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該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很多時候,一方的違約行爲都會造成另一方利益的損害,這種情況下,受害的一方就要求主張違約損失賠償。不過,當事人要了解清楚這個賠償金額是怎麼算的,以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要是不幸就此產生了民事的糾紛的話,還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來幫助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