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責任的免責事由包括什麼?
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領域。
生產者生產的產品,如果尚處於製造、裝配、包裝等階段,尚未投入流通的,即使該產品存在缺陷,給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生產者也不承擔產品責任。如果產品給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行爲符合產品責任以外的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的,產品的生產者雖不承擔產品責任,但仍然要依侵權行爲法的規定承擔侵權責任。未將產品投入流通是產品的生產者免予承擔產品責任的抗辯事由。將產品投入流通包括銷售、出租、贈與產品或在產品上設定抵押、質押等形式。
2、在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產品責任是因產品存在缺陷導致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民事責任,如果在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並不存在,說明產品缺陷的產生完全與產品的生產者無關,根據民法自己責任的精神,生產者自然不應當爲他人的行爲負責,因此生產者應當免責。
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
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是就整個社會現有的科學技術水平而論的,而不僅僅指生產者的技術水平,如果僅僅因爲生產者技術落後導致產品存在缺陷,即使生產者發現不了缺陷的存在,生產者也不能免除責任。“產品投入流通時”是一個重要的時間點,如果這時的科學技術水平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而在產品投入流通後科學技術發展了,產品的缺陷由此被發現,生產者也不承擔已經投入流通的產品導致的產品責任。但在產品投入流通後才認識到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有義務採取必要措施,儘量防止產品繼續流通而給消費者或第三人造成損失;否則,生產者能採取防止措施而不採取的,生產者即有過錯,可能要依侵權行爲法的一般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在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存在故意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也應當免除責任。在舉證責任的承擔上,產品責任的免責事由,由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承擔舉證責任。
缺陷產品造成的人身和缺陷產品之外的財產(其它財產)損失,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銷售者承擔過錯責任。即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和銷售者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過錯的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對產品質量作出承諾、保證,而該產品又不符合其承諾、保證的質量要求產品責任,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產品責任的訴訟時效是2年,10年的最長保護期間。
我國的法律中規定的三個免責事由只能適用於產品的生產者,不能適用於產品的經營者或銷售者。因此即使存在免責的三種情形之一,產品的銷售者或經營者在產品造成損害時,也是不能免責的,如果是作爲產品的生產者或者是銷售者的話,是需要及時的注意相關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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