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內容是什麼?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內容是什麼?
對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條款:
(1)工程範圍,主要包括工程名稱及地點,建築物的棟數、結構、層數、面積等;
(2)建設工期,即施工人完成施工工程的時間或期限;
(3)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
(4)工程質量,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合同中規定的對建設工程的適用、安全、經濟、美觀等各項特性要求的總和。實踐中,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技術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確定施工工程的質量;
(5)工程造價,即建築安裝某項工程所花費的全部投資。通常包括建築安裝施工過程中的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和獨立費用等幾部分;
(6)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技術資料的提供,是施工合同履行的基礎和前提,建設單位必須按時提供,才能保證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順利進行;
(7)材料和設備的供應責任;
(8)撥款和結算。工程價款的支付一般分爲預付款、工程進度款、竣工結算款和保修扣留金。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基本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是雙方當事人約定撥款和結算條款的依據;
(9)竣工驗收,包括隱蔽工程竣工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
(10)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
(11)雙方相互協作事項。
二、簽訂施工合同後如何擔責?
1、招標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招標檔案就是要約,合同就是透過招標投標形式來要約和承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經生效之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就產生了法律上的關係。
(1)施工合同是雙方行爲的準則;
(2)施工合同制約發包人和承包人;
(3)簽訂施工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相互關係。
3、是建設工程施工階段實行監理的依據。監理工程師對工程實行監理離不開合同,離開了就沒有了依據。
4、是保護建設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權益的依據。
(1)施工合同依法保護工程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權益;
(2)追究違反施工合同的法律依據;
(3)調解、仲裁和審理施工合同糾紛的依據。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如果已經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話,完全是可以做出具體的約定。合同當中的內容,包括竣工驗收的標準,還有工程的範圍,以及建設工期,工程質量等,當然也可以約定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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