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的成立的條款包括什麼?
一、行紀合同的成立的條款包括什麼?
行紀合同爲諾成合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只要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訂立行紀合同,一般應採取書面形式,行紀合同因委託事項(標的)不同,其合同的內容也各有區別,但總體而言,訂立行紀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明確合同主體
簽訂行紀合同首先應明確合同主體,即委託人與行紀人的名稱(姓名)以及單位、地址、職務(職業)、聯繫電話等。
⑵委託事務的種類(合同標的)
委託人委託行紀人要辦的事項。如是寄售還是代購、代銷?並提出具體要求。
⑶價格
主要指所行紀的貨物或勞務等價格。行紀事務爲代銷代售的,應明確最低或最高費用標準。
⑷行紀事務的具體要求
主要指對行紀貨物或勞務的要求。如行紀內容爲購銷貨物時,應對貨物的名稱、種類、質量、規格、型號、數量等有關事項予以明確規定。如行紀內容是勞務的,其具體要求也應詳細明確。總之,具體要求越細越好,防止在具體要求中用那些含糊不清、模棱兩可、容易使人產生誤解的詞語。如一堆、一車、一捆之類用語。
⑸酬金
在合同中應明確行紀人應得的酬金數額、給付的時間、地點、方式等。
⑹保管責任
在閤中應載明委託人要求行紀人在購銷貨物時的保管責任,特別是在寄售貨物時,須對所寄售物品情況詳細明確於合同條款中,除應明確名稱、種類、質量、規格、型號、數量等外,還應對包裝、瑕疵等情況予以明確規定。
⑺違約責任
行紀合同當事人雙方對違反合同義務各自應承擔的責任和方式應予以明確規定,以防止發生合同糾紛守約方、仲裁機構、人民法院處理時無所遵循。
⑻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是指在合同中應約定,當發生合同糾紛,雙方自行協商不成時,是選擇到某仲裁機構仲裁,還是到法院起訴。
二、一般行紀合同具有什麼特徵?
1、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爲委託人進行貿易活動,通常表現爲爲委託人買入或賣出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
2、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行紀人爲了委託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爲交易活動,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由行紀人自己承擔。
3、行紀合同屬於雙務、有償合同。
4、行紀合同是諾成合同。行紀合同只需行紀人與委託人達成合意即可成立,而無需以物的交付爲其成立要件。
5、行紀合同是非要式合同。行紀合同可以以書面、口頭以及其他約定的方式訂立,無需以特定方式訂立。
在司法實踐中,行紀合同的類型是很多的,比如本人把自己的物品交給二手店進行代售,跟二手店之間籤的代售合同就屬於行紀合同,在行紀合同當中,通常應該約定清楚委託的具體事項,行紀人的酬金,保管責任,違約責任等基本條款,此時我們也是需要注意相關的事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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