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屬管轄的技術合同糾紛是怎麼規定的
一、專屬管轄的技術合同糾紛是怎麼規定的
一般情況下,技術合同糾紛不涉及專屬管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知,技術合同糾紛一般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進階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並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技術合同糾紛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三條規定,技術合同糾紛案件一般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各進階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並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技術合同糾紛案件。
其他司法解釋對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合同中既有技術合同內容,又有其他合同內容,當事人就技術合同內容和其他合同內容均發生爭議的,由具有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
二、專屬管轄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專屬管轄法律規定如下:
1、國內案件專屬管轄(《民訴法》第33條)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法解釋》第28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爲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爲不動產所在地。
(2)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涉外案件專屬管轄(《民訴法》第266條)
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由此可見,技術合同糾紛一般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在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後,進階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技術合同糾紛案件。其實,專屬管轄是地域管轄的一種,專屬管轄權的規定,主要表現在家庭、繼承和不動產等案件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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