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合同先違約一方應承擔什麼責任?
一、我國合同先違約一方應承擔什麼責任?
合同中一方先違約需要按照合同當中的內容來承擔違約責任,要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合同內容對於雙方當事人來說是否有一定的約束作用的,而且法律當中也是尊重雙方當事人的協商一致的表示的。
合同中可以直接根據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意思表示約定付款違約責任,比如說約定一下具體需要付多少違約金,違約責任是基於沒有履行合同當中所規定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但是合同在我們國家是指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法律性質,法律概念完全不同。合同的解除雖然也是基於違約事實而產生的法律後果,但它和支付違約金不同,並不屬於違約責任方式,而僅僅是合同違約後的一種補救措施,對於遲延履行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守約方仍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對於其他違約行爲,違約方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後,不需要再繼續履行合同。
合同解除有協商解除和單方解除兩種。其中單方解除必須有個前提,就是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有約定的或法定的解除權。其中,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致使合同無法實現的,雙方都有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支付違約金?
1、我國實行的是補償性違約金,違約金是對違約造成損失的提前確定。理論上認爲,違約金有補償性、懲罰性兩種,補償性違約金是對違約行爲造成損失的彌補,解除合同與支付違約金在這裏是不可以同時適用的;懲罰性違約金是對違約方違約行爲的懲戒,不以損失是否存在爲依據,也只有在懲罰性違約金中,才存在懲罰違約行爲與解除合同並存。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定數額的違約金或違約金計算方法,但如約定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如約定違約金過高於造成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其中說明,當事人對違約金的處分權雖應受到尊重,但並非沒有度,而是不能“過高”或“低於”,即違約金只是當事人對違約行爲可能造成損失的事前預定,我國所實行的是補償性違約金,而不是懲罰性違約金。
2、要想獲得全部補償性違約金必須以繼續履行合同爲前提。補償性違約金包括了因違約行爲而造成直接損失及可得性利益損失,可得性利益只有在合同履行完畢時才能產生。
3、解除合同不是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可能約定的事項是比較多的,不僅僅是包括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還包括有違約的條款,在這需要提醒大家注意合同雙方當事人一方違約,另外一方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是比較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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