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轉租賃合同相關的法律規定有什麼?
《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都對轉租賃行爲進行了規定、解釋,商鋪轉租賃合同即使用其中的相關規定和解釋。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條規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爲出租人同意轉租。”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但是轉租合同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除外。次承租人代爲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應當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
第十五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規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爲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
第十七條規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爲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第十八條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概括而言,在商鋪轉租賃中需要注意的法律問題主要有:轉租賃應經出租人同意;除出、承租人達成合意外,轉租賃期限超過剩餘承租期限的部分的約定無效;次承租人可以替承租人代爲清償租金;租賃合同無效、解除、期滿的,次承租人應該應出租人要求支付相關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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