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主體爲什麼?
一、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主體是什麼?
1、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主體是合同當事人,只有合同當事人纔有權提起,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是無權提起的,因爲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與被告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的訴。
2、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雙方當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當事人,所以第三人不能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與被告(合同雙方當事人)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的訴。
3、合同的效力確認,因爲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當事人不涉及第三人,第三人與合同當事人不存在合同上的民事法律關係,所以第三人提起確認合同無效的主體不適格,第三人無權提起確認合同無效。
二、確認合同無效的時限是多久
對於無效合同的確認,沒有規定明確的時限。所以,在針對無效合同確認的時限上,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綜合考量,保證權利失效原則的適用是透過權利人的外觀表現,參酌法律價值取向而做的一種客觀的法律價值判斷。
1、權利人非因客觀原因不行使主張合同無效權利,即必須是權利可以行使而未行使。這是權利的外觀表現狀態,是確認合同無效的時間限制的行爲要件。
2、利害相對人對權利不行使已合理形成相當的信賴。也就是說權利人不行使主張合同無效權利之狀態,已使相對方確信其不欲再行使權利。這種相當的信賴的判斷,需要考慮多個因素,法官應依據權利不行使狀態所經過的時間、權利行使方式的社會習慣、一個正常合理人是否會形成信賴以及表現這種信賴的相關行爲事實等進行衡量。
3、如果允許權利人再行使主張合同無效權利,會造成誠實信用原則的違反而使當事人間利益嚴重失衡。這是權利失效適用的一個決定性條件。以原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爲基礎,權利上現已可能發生了種種法律交往關係,這些關係隨着權利的流轉和時間的推移越來越不可逆轉,如果權利人突然主張權利,必將破壞現存的權利狀態,導致相對人利益的重大損失,危害交易安全與秩序。而權利人因此獲得的利益是不正當的,不符合民法誠實信用的要求。
合同效力確認的具體訴訟情況是需要在符合起訴的相關條件和要求下才可以進行認定的,特別是權利人非因客觀原因不能行使合同權利,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處理,如果存在欺詐等違法的行爲,還需要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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