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糾紛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一、工程合同糾紛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工程合同糾紛的法律效力是需要根據雙方當事人的一些具體情況來判斷是否是屬於有效的,根據《建築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建設工程分包是指經發包人同意或者認可,建設工程的總承包人將承包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可見,分包是在總承包合同之外,以總承包人(分包合同的發包方)與分包人(分包合同的承包方)爲合同當事人的獨立的工程承包合同。合法的分包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須經發包人同意或者認可;
(2)總承包人發包給分包人的是其總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
(3)分包人須具有要相應的資質條件。
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人負責,並與總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建設工程轉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建設工程後,又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即轉承包人)。轉讓後,轉讓人退出承包關係,受讓人即轉承包人成爲承包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轉讓人對受讓人的履行行爲不承擔責任。
二、非法轉包、違法分包行爲的法律界定是什麼?
在實踐中違法轉包行爲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直接轉包與變相轉包。所謂直接轉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直接轉包給他人;所謂變相轉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透過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他人。承包人在承接工程後,如對該工程不派駐項目經理,不進行質量、安全、進度管理,不依照合同約定履行承包義務,無論將工程全部轉包給他人,還是以分包的名義將工程肢解後分別轉包給他人,均屬工程轉包行爲。
(2)一次轉包與多次轉包。所謂一次轉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原合同中全部的承包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他人承包後,不再轉包的行爲;所謂多次轉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原合同中全部的承包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承包後,工程被再次或數次轉包的行爲。
違法分包行爲的幾種情形: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關於建設工程是否合同發生一切糾紛的話,那麼最好到人民法院來進行處理,主要還是因爲這類型的案件相對來說是比較複雜的,而且涉及到的財產標的額也是比較大的,在這過程當中如果有違法分包情況,需要對此確認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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