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同糾紛解決標準是什麼?
一、國際合同糾紛解決標準是什麼?
國際合同糾紛解決標準是消除爭議,化解矛盾。國際合同糾紛一般體現爲國際貿易合同糾紛,國際貿易合同在國內又被稱外貿合同或進出口貿易合同,即營業地處於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當事人就商品買賣所發生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達成的書面協議。
若因國際貿易合同引起糾紛,最重要的是確定管轄法院。因國際貿易合同具有較強的涉外性,故應當重點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也就是說該糾紛有可能會適用外國的民商事法律。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規避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行爲,不發生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該合同爭議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適用外國法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該外國法律不予適用,而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訂立糾紛如何處理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爭議解決是十分複雜的,它涉及幾種解決爭議的方法,包括協商、調解、仲裁和司法訴訟,同時還有裁決或判決得以承認和執行的問題,因此,當事人雙方在簽訂合同時要在四種方法中進行慎重選擇,並將選擇出的方法以條款形式寫入合同,也可在爭議出現後就解決辦法達成協議。
雙方在履行協議時,由於種種原因發生權利、義務的爭議,應當首先透過友好協商來解決協調相互間的關係,發展往來;若雙方爭執較大,達不成協議時,可請第三者調解。我國一貫主張以調解爲主、多調解少仲裁,先調解後仲裁的原則。用調解方式解決爭議省時、省力、省錢。調解不但可以獨立於其他方法專門採用,也可以在仲裁過程及訴訟過程中隨時採用,能透過調解解決的就不透過仲裁或訴訟解決。
而從實踐上看,國際經濟合同爭議不能解決的,當事人一般都習慣於選擇仲裁方法解決爭議,而很少選擇司法訴訟的方法來解決。因爲:第一,仲裁方法較爲靈活。目前世界各國設立的仲裁機構大都屬於民間或組織,仲裁員是當事人選擇的,處理爭議時很大程度上按照國際慣例,從而爲公平合理地解決爭議提供了保證。因此,當事人應重視選擇仲裁員的權利。第二,仲裁解決爭議及時、迅速,仲裁程序簡便,當事人選擇這種方式解決爭議時,所付費用比較低。第三,司法程序較繁瑣,審理時間長,其判決可以在官方報刊上公佈,而仲裁解決不經當事人同意不能公佈,這有利於爲當事人保密,有利於維護當事人之間的經濟貿易關係。
國際的合同糾紛產生之後,應當要透過合法方式來解決,當然了,國際合同糾紛與普通的合同糾紛之間還是存在着差異的,也就是從訴訟解決糾紛的角度來看,要確定管轄的法院。並不是所有的法院都是擁有管轄權的,因爲國際貿易合同是具有比較強烈的涉外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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